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321执恢613号
申请执行人**产,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罗亮凡,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西路**,法定代表人:罗亮凡
申请执行人**产、***与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产、***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20年7月13日、12月21日先后二次对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产、***,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产、***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要求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2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罗亮凡、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27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产、***,告知了前述执行情况,并就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否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鉴于前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