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曾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21执2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女,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西路663号,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2019)湘13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2019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0月29日发起第一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2019年11月26日发起第二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19年11月16日对***、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