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21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28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2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1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于2019年6月6日、7月23日、11月12日三次对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在处理当中。本院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9年11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前述执行情况。2019年11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列入了限制消费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应执行的标的为252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湖南佰铭建筑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本案在法律上无法对其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邹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