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恢5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被执行人:石天定,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石法军,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6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天定、石法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执行人石天定、石法军价值230761.1元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军
书记员马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