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11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石天定,男,1967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石法军,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关于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天定、石法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22民初6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石天定、石法军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3524.6元及利息、诉讼费3924.5元。因石天定、石法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石天定、石法军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石天定、石法军名下豫A×××××号、豫B×××××号、豫A×××××汽车三辆,本院前往车管所实施查封,发现豫A×××××号汽车于2019年7月2日过户给徐丙辰。本院已将其余两辆车辆实施查封,但未能寻找到该车踪迹,暂不能实施扣押。
2.查明被执行人石天定、石法军名下有银行存款122389.17元,本院已实施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3.查明被执行人石法军在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持有股权80000股,本院已实施冻结。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石天定、石法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22389.17元,本案债权尚余105059.9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可处置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石天定、石法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军
书记员马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