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5民初5184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
被告:***,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战国,职务:经理。
所在地:洛阳市老城区西大街文博城2楼201室。
被告: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职务:经理。
所在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号东3单元21层2102、21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华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仕德贝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张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