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辽宁金帛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6341号
原告:沈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剑、张婷,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可心。
被告:辽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原告沈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辽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恒威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魏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