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辽0114执5213-5号
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沈阳市金友家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4民初8886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金友家具厂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二一年十一月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208000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审判员:车忠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