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辽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1执1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辽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上海炯睿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2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智 琼 审 判 员 李 喜 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