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津02民终5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引**。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3民初10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签订的名为工程施工协议书,但实际上双方之间约定的是计件收费,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不应适用关于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确认该协议无效。2.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吊顶价格均为双层吊顶价格,同时该合同也是固定单价合同,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现场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认为上诉人对质量予以认可,同时认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将案涉图纸交由被上诉人,是不符合交易习惯以及常识的,故按照双层价格结算实际施工中的单层吊顶价格明显不公平。3.虽然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但由于案涉工程量发生变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结算固定单价的合同,没有做工程款结算是不能确定最终价款的,同时视为质量合格不等于视为价格达成一致,也不等于质量变更的情况下仍然用原价格去支付。4.被上诉人在工程部位确认单、工程量确认单都确认了案涉工程中的石膏吊顶为单层,而盖有设计单位公章的图纸上标注为双层,如果工程协议上约定的为单层价格,那就没有必要在上述文件上体现单层或双层了。5.上诉人与总包方签订的合同中附带图纸,该图纸标记为双层石膏板吊顶,上诉人没有任何理由不将图纸交由被上诉人,同时没有图纸被上诉人是不可能完成工程的,在施工过程中,监工只能起到辅助作用,不可能对工艺和工程量做到完全监控,该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远泰公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74603元,并向***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欠款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3月15日利息为586.88元,本息合计为75189.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远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16日***(乙方)与远泰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远泰公司将位于北辰区间等图纸范围内全部木工工程发包给***施工。承包方式为清包,施工工艺为轻钢龙骨吊顶,分项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合同价款为平面吊顶50元/平方米,造型吊顶(按投影面积结算)75元/平方米,造型吊顶(电梯前室、按投影面积结算)65元/平方米,本协议单价为完整价,即包含完成本工程协议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工具、辅料和其他有关费用。甲方应监督检查乙方施工质量、进度、料耗,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跟工程施工相关的事项。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工程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甲方相关人员开出相关单据后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含施工注意事项及现场材料使用等,杜绝技术上、材料计划上的差错。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施工队进场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方可请款,甲方在乙方人员进入现场,每半个月发工人生活费每人1000元(按现场人数发放)。乙方按照每月25号上报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大面积施工完成后,由甲方审核后支付乙方60%的施工费,年底结算至85%,施工完毕并经业主、总包、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总包方确认,结算完成支付乙方施工款至协议总价95%的施工费;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2020年8月7日***(乙方)与远泰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远泰公司将位于北辰区间等图纸范围内全部木工工程发包给***施工。承包方式为清包,施工工艺为轻钢龙骨吊顶,分项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合同价款为平面吊顶50元/平方米,造型吊顶(按投影面积结算)75元/平方米,造型吊顶电梯前室(按投影面积结算)65元/平方米。注:7#、8#楼平面吊顶55元/平方米,造型吊顶70元/平方米,5号楼造型吊顶120元/平方米,6#平面吊顶65元/平方米。本协议单价为完整价,即包含完成本工程协议的所有直接、间接费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工具、辅料和其他有关费用。甲方应监督检查乙方施工质量、进度、料耗,施工现场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等跟工程施工相关的事项。对现场出现的问题及工程不合格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甲方相关人员开出相关单据后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包含施工注意事项及现场材料使用等,杜绝技术上、材料计划上的差错。对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施工队进场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方可请款,甲方在乙方人员进入现场,每半个月发工人生活费每人1000元(按现场人数发放)。乙方按照每月25号上报施工进度完成工程量,由甲方审核后支付乙方60%的施工费,年底结算至85%,施工完毕并经业主、总包、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在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业主、总包方确认,支付乙方施工款至协议总价95%的施工费;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年无质量问题后付清。
合同签订后,***进行施工。2020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所属北辰区天穆镇南仓道南侧新建的文潼花园1-8号楼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2021年12月23日远泰公司与***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2021年12月25日远泰公司工作人员与***签订了《工程施工完成部位确认单》。
庭审中,远泰公司对***完成的工程量无异议,对2#、6#、7#首层大堂吊顶、落客大堂吊顶、2#、5#、落客大堂钢骨架、落客大堂背景墙、双层双面隔断、5#-8#电梯轿厢保护、检查口、不锈钢口套木基层、1#地下室隔断、办公室厨房桌椅、学校做维修的工程量和造价39049元均无异议,对1#-8#造型顶、1#-5#、7#、8#平顶完成的平米数认可,但主张该部分平顶与造型顶吊顶应为双层吊顶,***施工做成了单层吊顶,故单价应调整为约定单价的70%(即257900元*0.7=180530元),***则主张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单价为单层吊顶的价格,***系按合同约定施工,应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造价即该部分工程远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257900元。
再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远泰公司已给付***工程款221200元,由于***施工问题,应扣减工程款1200元。***无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是否有权要求远泰公司支付工程款;2.***主张的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是否合理;3.***主***公司给付利息损失是否合理。
对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系自然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故***与远泰公司签订的两份工程施工协议书,应认定无效。但***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发放工人工资,且案涉工程所属楼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故***有权向远泰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
关于争议焦点二,对于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工程价款39049元,及应扣除的工程款12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部分吊顶的价款,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吊顶的施工系按单层吊顶或双层吊顶施工,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为合格。施工过程中,远泰公司应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远泰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向***提供了双层吊顶的图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施工过程中对***所做单层吊顶提出异议,现***实际已完成对案涉工程的施工,且案涉工程所属楼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现***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结算工程款,即该部分争议工程款应为2579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远泰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价款为双层吊顶施工的价款,***未按约定施工应扣减按30%的比例扣减部分工程款,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远泰公司应向***支付工程款:39049元+257900元-1200元-221200元=74549元。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实际已完成对案涉工程的施工,案涉工程所属楼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2月30日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至2021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所属楼房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已满一年,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界至,远泰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现***主***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的标准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经调解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74549元及利息(以7454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840元,由被告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增值税发票及银行凭证。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因对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就吊顶为双层进行明确约定,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关工程款及利息。围绕争议焦点,本院阐述如下: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双方实际约定吊顶为双层,并已经就此向被上诉人提供图纸。但上诉人并未向本院及一审法院充分举证证明其交接图纸过程,结合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截屏能够看出双方在微信联络过程中虽有部分图纸的确认但无法明确上诉人所述双层吊顶情况,且结合该微信截屏记录能够显示被上诉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上诉人的工程技术人员予以参与并提出整改意见。如确如上诉人所述相关吊顶应采用双层方式亦应在双方沟通过***以纠正。综合以上情况,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上诉人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