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5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办事处引**。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上诉人河南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6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远泰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远泰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问题,本案应由远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远泰公司与***均认可***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远泰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