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1424号
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
法定代表人王罡,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丽娜,北京安理(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正阳县深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家保。
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深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81902元及利息合计1662030元;2.判令被告位于正阳县产业集聚区××东××路南的正阳县深豫物流园园区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正阳县深豫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家保,经多次查找,至今一直无法找到被告,并通知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新的具体地址,原告至今未能向本院提供,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8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成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