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760号
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罡。
被告正阳县深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保。
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阳县深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起诉时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时应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因原告在起诉时未按要求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缴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仍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耀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潘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