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24民初3031号
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王罡,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闯成,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付寨乡殷寨村邱庄0号。
被告:正阳县深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真阳镇慎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家保,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正阳县深豫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地址依法进行了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因查找不到被告的下落,相关诉讼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一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树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