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2民初1512号
原告:付钦标,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国,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帝景湾第一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381292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钦标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付钦标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钦标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且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钦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钦标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