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2民初4922号之四
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帝景湾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38129244
法定代表人:林永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珍品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55458997XN。
法定代表人:祝先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平,安徽笃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珍品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功法人民陪审员刘涛
人民陪审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晴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