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2民初599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峰,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蓓,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继宾,太和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帝景湾第一幢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3438129244。
法定代表人:林永跃。
被告: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林溪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5LYD33。
法定代表人:陈文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玫,北京市北斗鼎铭(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德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栾夫兴
审判员 吴仲文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