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执339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晋民终字第17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1、解除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补充协议》。2、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失5208335.13。3、一审案件受理费95181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674元,由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0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023元,由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7246元,由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7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1、2017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分析提示,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2017年11月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依法对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明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2018年7月30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
民终字第17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郝锦渊
审判员  郭家并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