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执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晋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限期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山西正易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市金苹果酒店有限公司、太原市金苹果商务大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70460.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55752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天寿
审判员 郝锦渊
审判员 郭家并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