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75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荣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菏兰路交叉口毅德商贸物流城B2区7号楼001号。
法人代表:宋新民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荣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