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荣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9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毅德城B2区7号楼0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702民初5205号、5213号、5208号、5212号、5216号、5209号、5214号、5210号、5218号、5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起叁日内履行(2018)鲁1702民初5205号、5213号、5208号、5212号、5216号、5209号、5214号、5210号、5218号、52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有到期质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山东菏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质保金214410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账户内。
本院开户银行: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本院账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本院开户账号:9170117213142050001815。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何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