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5705号之一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铝材市场中门向东第五间。
经营者:赵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增,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菏兰路交叉口毅德商贸物流城****楼**。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继续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令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