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荣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某某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铝材市场中门向东第五间。
经营者:赵婷婷,女,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菏兰路交叉口毅德商贸物流城B2区7号楼001号。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9)鲁1702民初5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货款78956.5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0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04月27日对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少量余额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于2020年07月21日对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鲁1702执937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新民限制消费,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鲁1702执93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05月08日向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07月20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78956.5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9)鲁1702民初5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78956.5元及利息、违约金20000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保平
审判员  吴正运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