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5705号之二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路铝材市场中门向东第五间。
经营者:赵婷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增,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霞,山东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昆明路与菏兰路交叉口毅德商贸物流城****楼**。
法定代表人:宋新民,总经理。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鲁1702民初5705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审结,财产保全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联宇装饰材料销售中心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孔令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