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23执9号
申请执行人娄烦县农业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娄烦县庙湾乡羊圈庄村。
法定代表人段永生。
被执行人娄烦县静游镇上龙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娄烦县静游镇上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高航。
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烦县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3日生效的(2018)晋0123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娄烦县静游镇上龙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人民币164586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史晋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史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