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000号
申请人: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云龙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杨世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跟东,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华英,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蒿静飞。
申请人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1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培林
人民陪审员 彭大财
人民陪审员 龚平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杨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