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民辖终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
法定代表人:贾海波,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云龙村**。
法定代表人:杨世平,总经理。
上诉人邯郸市文体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文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汇龙堂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汇龙堂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0)川0311民初10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邯郸文体公司上诉称,由于当事人双方已经另行签订《2019年邯郸赵王城遗址公园灯展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二、三条之约定,邯郸文体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当事人之前签订的《2019年邯郸赵王城遗址公园灯展合同》自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补充协议为准。而邯郸文体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合同已经解除,依据原合同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之规定,本案应由邯郸文体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汇龙堂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2019年邯郸赵王城遗址公园灯展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商定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尔后双方签订的《2019年邯郸赵王城遗址公园灯展合同补充协议》未对协议管辖条款重新约定。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补充合同没有补充或变更的部分,不改变原合同的效力。故原合同中约定管辖协议有效,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邯郸文体公司关于原合同已经解除,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梦香
审判员  谢邑钦
审判员  黄观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