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露珠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5507号之一
原告:露珠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韩国工业园镇北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峥嵘,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东路291号。
原告露珠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露珠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每平方米35.64元(共12200平方米)的租赁价格赔偿原告2011年至2045年的厂房租金损失合计1000万元(具体金额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6年1月3日,原告取得位于***市××安庄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4580平方米,使用权限50年。2008年,被告于案涉土地附近修建锡张高速公路。2011年2月14日,原告欲于案涉土地上新建12200平方米厂房,但因新建厂房前沿超出被告所建高速公路控制区,导致原告无法在案涉土地上新建厂房,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院审查查明:锡张高速经《江苏省发改委关于无锡至张家港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能发(2007)369号】而建设,2009年12月30日设立江苏锡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锡张高速的建设、管理。2010年4月20日,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收购江苏锡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后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合并江苏锡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6月23日注销江苏锡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锡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本院认为:本案是原告基于认为锡张高速对其土地的使用造成影响,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起诉的对象应是锡张高速的管理者即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露珠化妆品(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缪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