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执17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0823820D。
法定代表人邵碧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04735734P。
法定代表人陶忠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81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缴纳情况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并已向首先查封法院发函要求提取相关款项。同时已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福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施工工程款。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截至2021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得到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林
审 判 员  黄健涌
审 判 员  孙浩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刘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