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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988号
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菁江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87374R。
法定代表人:吴家夫,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荣,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律鴷,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3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0823820D。
法定代表人:邵碧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584元,上述两项合计2609元,由原告宁波佳富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宁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邹珂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