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62号之三
原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路36号-4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明。
被告: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花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花园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11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11元,由原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