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2民初5928号之二
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45号3号楼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158781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紫阳街***路36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70823820D。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源幕墙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9172元,因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9122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206元,由原告郑州骏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