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81民初357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强县晓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A2栋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原告***经通知后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