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03执保284号
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位希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银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