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03民初623号
原告:平原县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滋镇东街东首路东。
负责人:***。
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A2栋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特辉。
原告平原县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平原县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原县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原县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9.45元,减半收取计75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75元,由平原县众鑫混凝土有限公司陵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窦林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