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财保714号
申请人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湾头村民主组。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纲礼,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男,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A2栋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特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福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