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执保818号
申请人: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桥镇湾头村民主组。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纲礼,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胜男,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2450号环创园A2栋108号房。
法定代表人:姜特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正佳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湘1321财保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4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10月18日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4500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0月19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双峰县人民法院(2022)湘1321财保714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军求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秀芬
代理书记员  王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