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403执保1155号
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MA7C6H3H85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99129576D。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平安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