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

***、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138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长沙能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3-C栋802、802号A2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长沙能发能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