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5财保6号
申请人:江西银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站前路松山安置小区管委会一楼2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69NEY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衡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570149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6397738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睿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579号***一期07栋11楼1101室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LDF83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银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账户2402××××8860中存款124.351万元、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4300××××6771中存款60万元、被申请人湖南睿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8002××××8012中的存款34万元。申请人江西银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0551919202200004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账户2402××××8860中存款124.351万元、被申请人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账户4300××××6771中存款60万元、被申请人湖南睿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保支行8002××××8012中的存款34万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银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