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蕲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835号 原告:湖北蕲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开发区16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蕲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湖北蕲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以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已付清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蕲耀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蕲耀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湖北蕲耀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