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0512号
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白石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威胜能源产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