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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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2民初9104号
原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中路天易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葵,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泓口路**。
负责人:***,职务不详。
原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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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佳(湖南)节能和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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