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1635号
原告河南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北中州路东海亚四季港湾21号楼4单元2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268309529。
法定代表人王永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奎,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中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与金桥路交叉口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E8QU1H。
法定代表人陈志好,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冉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伟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