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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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大厦12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60283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4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
***与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防城港劳人仲字[2021]第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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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李明娟
审判员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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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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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杜忠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