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执异55号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62145321T。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大厦12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21184960283Y。
法定代表人:刘铁山。
被申请人:刘铁山,男,1944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申请人:***,男,1968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桂06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85199.9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刘铁山、***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称,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铁山、***作为公司占股100%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追加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刘铁山、***为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刘铁山单独出资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占股100%。经本院依法在全国总对总及广西点对点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刘铁山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刘铁山为被执行人,应予支持。***非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被申请人刘铁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刘铁山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2020)桂06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三、驳回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宁 菲
审判员 何瑞平
审判员 杨训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颖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