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8民初597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若云、吴雨虹,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大厦1231室。
法定代表人:刘铁山。
原告***与被告***、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小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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