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群鹏经贸有限公司、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11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群鹏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338059。
法定代表人顾丹青。
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凯旋大厦1231室,组织机构代码:18496028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1月21日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8)浙0411民初4685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南振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帐号:18×××53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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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