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24执4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西都绿洲14栋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36848865T(5-5)。
法定代表人,马连高。
被执行人:钱松林,男,1983年11月0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钱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钱松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钱松林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56122ab889b4ea1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7.4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童中兵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