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04民初1619号

原告:**,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谢李路西都绿洲14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336848865T。

法定代表人:马连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安徽聚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雷

人民陪审员  王从华

人民陪审员  范明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